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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规定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旨在简化计算方式,降低合规成本,提供有价值的市场信息。

1月1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简称《法律适用意见》),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即刻生效。

《法律适用意见》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了详尽的解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明确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将‘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的具体含义界定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其次,规定当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改由上市公司负责公告因股本变化而引发的投资者持股变动;最后,实行新老划断原则,明确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新规施行后发现的过往违规行为,将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原则。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规则,投资者持股变动达到5%时,需暂停交易并公开披露,旨在预警收购行为,平衡各方利益。此前,对于这一规定存在‘刻度说’与‘幅度说’两种理解,前者认为持股比例达到5%及其整数倍时需暂停交易并披露,后者则认为持股比例增减达到5%时需暂停交易并披露。为减少投资者无意违规现象,促进市场快速掌握重要股东持股信息,证监会选择了更便捷的‘刻度说’并制定了《法律适用意见》。

证监会指出,《法律适用意见》的出台,不仅简化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计算方式,降低了合规成本,还有助于市场及时了解重要股东的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有价值的信息。未来,证监会将深化政策解读,确保《法律适用意见》的有效实施。

(文章来源:大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