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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细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内容,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标准,提升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

证券时报网讯,据证监会官方网站消息,为规范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确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准确理解和适用,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简称《法律适用意见》),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即刻生效。

《法律适用意见》详细阐释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内容,主要包括三大方面:首先,明确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具体刻度标准,将“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界定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其次,规定当投资者持股比例因市场因素被动触及刻度标准时,无需履行信息披露和限售义务,而由上市公司负责公告因股本变化引发的投资者持股变动情况;最后,实行新老划断原则,明确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新规施行后发现的历史违规行为,将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处理。

此次《法律适用意见》的发布,旨在进一步细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升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