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梁晗因违规出借证券账户被山西监管局处罚,涉及买入卖出“克劳斯”股票,罚款3万元,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至指定账户,如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财中社1月10日电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公告,涉及个人梁晗因违规出借证券账户而受到法律制裁。据公告显示,梁晗于2024年6月18日在中信证券(600030)北京三里河东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账户,随后被交由郭某萌进行操作。

在郭某萌控制该账户期间,进行了一系列证券交易活动,具体涉及买入“克劳斯”股票共计53万股,交易金额达到262万元,并卖出37万股,交易金额为213万元。这一行为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并随即展开了详细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梁晗的行为被确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山西监管局依法对梁晗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处以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梁晗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账户。

此外,公告还明确指出,若梁晗对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账户作为个人投资的重要工具,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出借或转让,以免触犯法律底线,遭受不必要的法律制裁。

(文章来源:财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