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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强调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变更,以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权益。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指引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在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业绩补偿承诺,一旦确定,不得通过重整计划进行变更。

证监会强调,承诺方若怠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将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对上市公司在重整程序中的偿债资源造成极大影响。因此,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等方式,及时向业绩补偿承诺方主张权利,以确保承诺方能够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