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改革意见出炉:推进制度型开放,加强数据跨境流动
AI导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数字贸易改革意见,旨在推进制度型开放,加强数据跨境流动,培育数字贸易领军企业,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据新华社11月28日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期联合印发了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旨在推进数字贸易的制度型开放,具体措施包括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并推动电信、互联网及文化等领域的进一步开放,鼓励外商在数字领域的投资。
意见还着重强调了加强多渠道支持保障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数字技术研发方面,将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成果转化,并推动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创新发展。同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将发挥关键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贸易领域。
在数字贸易的发展目标上,意见提出了明确规划:至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将持续稳定增长,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将提高至45%以上;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将更加完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对外开放水平显著提高,并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全面对接。至2035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比重将进一步提升至50%以上,届时将全面建立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制度型开放水平全面提升。
在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方面,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数字技术贸易,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并加快发展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导航等领域的对外贸易。同时,推动数字订购贸易高质量发展,鼓励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主体做大做强,并加快打造品牌。此外,还将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发展,并着力推进数字领域内外贸一体化,培育壮大数字贸易经营主体,打造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影响力的领军企业。
在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方面,意见明确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在数字贸易领域的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同时,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机制程序,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促进数据跨境有序流动。
此外,意见还提出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高标准建设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打造数字贸易集聚区。鼓励数字领域的各类改革和开放措施在有条件的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进行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在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方面,意见提出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优化调整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并加快数字贸易认证体系建设,促进数字信任前沿技术的开发创新与应用推广,培育数字信任生态。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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