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商标侵权案:最高法天津法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齐出手
AI导读:
惠州雷士与山东发展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引发关注,最高法确认解除商标授权协议有效,天津法院认定山东发展公司构成侵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全面查处。
南都讯记者杨振华近期,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雷士”)与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发展公司”)涉及的字号案和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件备受关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均有对双方的争议作出查处函件或裁判文书,山东发展公司擅自使用惠州雷士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被明确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
最高法:解除商标授权的《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
据了解,山东发展公司曾为惠州雷士的代工厂,但惠州雷士已于2015年6月15日与山东发展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终止了对山东发展公司的所有合作及商标授权;惠州雷士于2021年起诉了包括山东发展公司在内的数家企业,要求更改公司名称。同时,惠州雷士于2025年初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了商标侵权投诉,并提起了对山东发展公司及其代工厂、经销商的多起商标侵权诉讼。
202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审查了双方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2份关于终止商标授权的《协议书》,确认其真实并合法有效。因此,山东发展公司在10年前就已经不再享有惠州雷士的所谓“20年商标授权”。
根据(2025)最高法民申713号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惠州雷士关于要求山东发展公司更改企业字号的再审申请,但明确指出:“雷士”系列商标权均属于惠州雷士,山东发展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字号及企业名称,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雷士”字号。
惠州雷士表示,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雷士”字号,比如缩写为:“山东雷士”“山东雷士照明”,都属于明显侵权。

惠州雷士在全国多地提起商标侵权赔偿诉讼。
天津法院:认定山东发展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2025年6月24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就惠州雷士起诉山东发展公司及其代工厂、销售商一案一审认为,山东发展公司在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况下,在相同商品的包装等处单独使用“雷士”的行为属“突出使用”,是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山东发展公司及其代工厂、销售方均构成商标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判决其代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销售方亦须承担惠州雷士的维权合理开支。
另外,惠州雷士已于2025年6月30日向山东发展公司再次发出《律师函》,要求山东发展公司停止擅自使用惠州雷士的注册商标从事一切行为,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惠州雷士也表示,如相关主体仍继续生产、销售假冒惠州雷士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的,惠州雷士将立即追究该等生产商、销售商的刑事责任,惠州雷士对于一切制假售假的行为将一打到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对“雷士照明”商标侵权案开展全面查处
由于山东发展公司擅自使用惠州雷士的注册商标,惠州雷士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投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4月底下达了《关于对“雷士照明”商标侵权案开展全面查处的函》。
查处函明确:自2015年8月31日起,惠州雷士对山东发展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已终止,此后,山东发展公司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惠州雷士许可使用惠州雷士相关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商标侵权依法查处。
记者了解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要求全国各地市监局从4月30日起开展集中行动,对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全面检查,并在8月15日前报送案件办理结果。目前,各地正在推进对山东发展公司的代工厂及经销商的查处,多地的代工厂及经销商已被查封扣押大量山东发展公司的产品。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