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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管理实施办法》,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与应用条件、管理要求、牌照申领与批量确认等规定,旨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的创新发展。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谭镕)近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2025年7月7日正式施行。该《实施办法》从总体要求、测试与应用条件、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功能型无人车管理、牌照申领与批量确认、监督管理与容错等多个角度明确了相关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指出,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主体和应用主体需符合《管理规范》的规定,特别是针对L4级以上的测试应用,还需满足包括拥有实时交互、视频监控、网络监测、异常检测预警、决策引导、行驶数据汇聚存储等功能的远程监控平台;建立完善的通信系统,确保车辆与远程监控平台之间的实时移动通信;以及具备实时监控能力等条件。L4级以上的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不仅具备“自动驾驶”和“远程控制”两种模式,还能接受来自远程监控平台的引导决策等控制指令,并具备数据缓存功能,确保在数据传输障碍时能将相关数据、信息存储在车端。

  具体而言,《实施办法》对智能网联汽车的管理分为三个阶段:道路测试阶段、试运行阶段和创新应用正式运行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管理办法。特别是在创新应用正式运行阶段,车辆需在申请区域或路段以自动驾驶模式完成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创新应用试运行,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同时需提交创新应用方案、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功能型无人车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初始申请创新应用的功能型无人车,需在申请路段或区域以自动驾驶模式进行不少于100小时或5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在牌照申领与批量确认方面,《实施办法》规定,测试主体和应用主体已开展道路测试和创新应用的,累计时间不少于1200小时或行驶距离不少于10000公里,且未发生因车辆技术或设备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若需在同一道路测试或创新应用区域内增加同一阶段、符合“三同”(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均一致)要求的车辆,可向市经信局提出批量确认申请。市经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不低于车辆数量10%的比例进行一致性抽查,并会同工作组进行确认。

  据了解,测试主体和应用主体需按照《促进条例》规定取得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对于获得国家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可凭准入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一旦安全性自我声明得到确认,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主体和应用主体可向市公安局申领行驶号牌,而功能型无人车的测试主体和应用主体则需向市经信局申领车辆识别标牌,其中车辆识别标牌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道路测试)或24个月(创新应用)。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