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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5.6亿余元,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一亿元,追缴犯罪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此典型案例,强调严厉惩治此类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南都讯记者刘嫚发自北京。两名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作为某控股公司总经理、董事,因收受贿赂5.6亿余元,导致公司遭受巨额经济损失,被法院严惩。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该案例成功入选。

  典型案例显示,被告人燕某系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控股公司”)总经理、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被告人孙某同为某控股公司董事,专门负责与金融机构的联系。2014年,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另案处理)为了与某控股公司达成应收账款债权业务合作,提出按照融资金额的5%向燕某、孙某支付“业务提成”。二人欣然同意,并商定平分这笔“业务提成”。在业务执行期间,尽管燕某明知应收账款发票无法核查、回款路径与合同不符、财产确权存在瑕疵,但仍多次违规审批通过。孙某则在联系金融机构和董事会表决时,出面为这些问题进行解释。自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燕某、孙某二人共非法收取“业务提成”高达5.6亿余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孙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同时追缴二人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宣判后,燕某、孙某提出上诉,但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民营经济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也是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人民法院需充分发挥职能,严厉惩治此类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本案中,燕某、孙某身为某控股公司董事,收受巨额贿赂,明知债权融资存在问题仍为行贿者谋取利益,给某控股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社会危害严重。法院对二人的严惩,不仅彰显了坚决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也警示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贿赂同样构成犯罪,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最终只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