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通过信用监管手段威慑遏制违法违规行为,详细规范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旨在通过信用监管手段,威慑并遏制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征求意见稿共计31条,详细规范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其中,对于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且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此举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并严格规范了名单管理程序。被列入名单的主体,在满3年后将被移出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同时,规定还明确了事先告知、异议处理等程序,以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为了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规定还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列入名单满1年的主体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