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多家网络科技公司利用配音师作品进行AI化处理,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出售,构成对配音师声音权益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该案例成功入选。判决为新业态、新技术的应用划定了行为界限。

南都讯记者刘嫚发自北京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多家网络科技公司利用配音师的作品进行AI化处理,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出售。法院审理认为,声音权益关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这些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配音师声音权益的侵害,需赔偿相应损失。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该案例成功入选。

典型案例显示,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师,发现自己的配音作品在多个知名APP上被广泛使用。经调查发现,这些声音来源于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文本转语音产品。用户可以通过输入文本、调整参数,轻松实现文本转化成语音。殷某曾受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委托录制录音制品,后被告二将这些录音制品提供给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允许其用于商业或非商业用途。被告三则利用这些录音制品进行AI化处理,生成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被告四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云服务平台上出售。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与被告五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签订在线服务买卖合同,采购了包括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在内的服务。被告一未经技术处理,直接调取并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在其平台中使用。殷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生效裁判指出,声音权益是一项人格利益,关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对于AI处理后的声音,只要公众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则该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可及于该AI声音。五被告均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侵权。因侵权产品已下架,法院判决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

最高法强调,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声音伪造、模仿等行为日益普遍,相关侵权纠纷也逐渐增多。民法典将“声音”保护写入人格权编,体现了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尊重。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声音为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这一判决为新业态、新技术的应用划定了行为界限,有助于规范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