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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直接或间接利用再加工纤维生产婴幼儿纺织产品、内衣,并规定了其他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的使用限制。

为加强和保障纤维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禁止直接或间接利用再加工纤维生产婴幼儿纺织产品、内衣。除循环再利用聚酯纤维外,其他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不应作为加工婴幼儿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铺垫物原料。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加强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纤维制品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纤维制品,以及对纤维制品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

中国纤维质量监测机构承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相关工作并组织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测。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工作并具体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监测。

第四条 【企业主体责任】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应当对纤维制品质量负责,并履行本办法关于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等质量义务。

第五条 【信用监管】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建立信用监管机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引导企业诚信合规经营。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六条 【总体质量要求】纤维制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七条 【禁止性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纤维制品。

第八条 【禁用原料】禁止将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等物质用于加工制作纤维制品。

第九条 【限用原料】不得将被污染的纤维及纤维下脚等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铺垫物原料。

第十条 【婴幼儿纺织产品、内衣禁用原料】禁止直接或间接利用再加工纤维生产婴幼儿纺织产品、内衣。除循环再利用聚酯纤维外,其他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不应作为加工婴幼儿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铺垫物原料。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监管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中违法的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纤维制品,将依法处罚。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关键词:纤维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再加工纤维,婴幼儿纺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