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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起草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完善并统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相关跨境资金管理,提升融资便利化水平,解决人民币和外币跨境管理政策不统一等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5月23日发布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日前起草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旨在完善并统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

  当前,我国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过程中面临人民币和外币跨境管理政策不统一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的融资效率和便利性。

  “中国证监会对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以及H股‘全流通’的管理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后,资金管理政策亟需同步更新。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实施逾10年,市场反映其在登记时间要求、账户使用、资金汇兑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

  为积极回应市场诉求,结合前期银行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业务试点经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共同起草了《通知》,旨在解决上述问题。

  《通知》共二十六条,内容涵盖四个方面: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使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和外汇风险管理更加灵活便利;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在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方面,《通知》明确提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相关资金均可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以人民币调回的还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此外,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也可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为让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更灵活便利,《通知》规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通过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通知》还简化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管理程序,放宽了登记时限要求。除上市企业回购、境内股东增持外,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登记的办理方式由国家外汇局办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同时,将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延长为30个工作日;将减持登记时限由减持前20个工作日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放宽企业信息变更、部分股权结构变化等登记时限要求。

  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方面,《通知》强调,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同时,考虑到企业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诉求,明确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获得发改、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