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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汇回境内,并明确可转债管理要求。考虑企业境外使用需求,可留存境外开展相关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在增持汇出资金后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也应及时将资金汇回境内。同时,意见还详细规定了境外发行可转债以及将可转债转为股票的相关管理要求,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此外,考虑到企业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需求,若企业在境外上市前已获得发改、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也可将部分资金留存境外,用于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

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同时兼顾企业的实际需求。对于有意境外上市的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个需要密切关注的重要政策动向。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