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优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AI导读:
自然资源部将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管理制度,旨在保护矿业权人权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设立矿业权的必要条件,并详细规定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度优化有望解决历史问题,改善行业营商环境。
自然资源部将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优化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管理制度,旨在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自2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些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设立矿业权的必要条件,并详细规定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出让和登记中的职责。
根据征求意见稿,设立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自然资源部负责特定矿产如石油、烃类天然气(煤层气除外)、放射性矿产、钨、稀土的矿业权出让和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则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和登记。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则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和登记。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成矿地质条件、找矿线索、资源储量规模、经济社会价值及战略重要程度,科学合理确定出让和登记的矿业权勘查开采矿种。
自然资源部强调,办法施行前颁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与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单独申请矿业权登记。期限届满需续期的,矿业权人应提前申请续期登记。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除砂石土类矿产外)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需办理探矿权勘查矿种变更登记。对综合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如具备转采矿权条件,可按规定提出采矿权登记申请。
新《矿产资源法》首次将矿业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为确保新法的全面落实,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部通过《通知》细化了矿业权登记申请办理的具体要求。
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政策执行情况良好,有必要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简化矿业权登记程序和要件,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矿业权人负担。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矿业权人需按规范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提交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批准许可后,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业内专家表示,规范矿业权登记行为和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管理制度,有助于缩短矿业权获取时间,加快项目落地,减少人为干预,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制度优化有望解决矿业权管理中的历史问题,改善行业营商环境,推动矿业向高效、绿色、市场化方向转型。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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