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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内容主要包括调整计收范围、下调计收比例、完善风险基金规模规定等,旨在加强结算风险基金全流程管理,保障证券结算系统安全运行。

  本报记者吴晓璐

  5月9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增强证券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修订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形成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旨在加强结算风险基金全流程管理,保障证券结算系统安全运行。

  原《管理办法》于2000年制定,2006年进行修订,是规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文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求的增加,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显得尤为重要。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适应性调整计收范围,将风险基金计收范围明确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二是下调计收比例,根据各类业务结算风险,对风险基金交纳比例进行差异化调整;三是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明确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四是优化投资管理及存放,明确风险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关键期限国债等;五是优化使用程序,将风险基金使用程序由事先报批修改为动用后报告;六是丰富管理措施,包括增加风险基金定期报告、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

  证监会强调,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30亿元,因此本次修订不会触发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的新增缴纳。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