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措施调整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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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联合多部门发布2025年第83号公告,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管理措施,明确专用账册设立及保税流转规则,以及跨境电商商品等特殊规定。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83号
(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为强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及区外加工贸易在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等方面的商品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适用商品范围
(一)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根据我国入世议定书及相关规定,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等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二)贸易救济及加征关税商品:涵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商品,以及中止关税减让、报复性加征关税商品。
二、管理措施
(一)涉及从境外进口上述商品的保税业务,需设立专用账册,未纳入者不得保税。
(二)专用账册间可保税流转,但不得转至普通账册。非专用账册商品可保税流转至普通账册。
(三)四类措施商品加工使用的非措施商品纳入专用账册,保税流转规则明确。
(四)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内销,须按规定复运出境或销毁。
(五)专用账册禁用于区内委托加工。
(六)跨境电商商品管理特殊,涉及四类措施者不得转入普通账册。
(七)特定情况下,内销成品按实际状态征收关税。
三、其他事项
(一)区内企业利用免税设备承接区外委托加工,特定商品无需验核出口许可。
(二)公告实施前后账册管理衔接明确。
(三)涉及禁止或限制管理措施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范围。
(五)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原相关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25年5月9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本文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关税配额管理等重要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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