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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包括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此举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重复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司法解释,其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定罪量刑等标准予以明确,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这份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即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数额降低为“十万元以上”,此举旨在严厉打击重复侵权行为。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强调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区分。对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大,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损失,无需实际使用商业秘密。

  在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上,司法解释规定,因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可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时,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也可认定为违法所得,该利润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来计算。

(文章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