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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要求强化准入管理,明确费用标准,删除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限制条款,引发助贷行业关注。

  4月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强化平台运营机构与增信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定严格标准,进行详尽尽职调查,并严格审批流程。同时,商业银行需在合作协议中清晰界定平台服务与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范围,将增信服务费纳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并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此外,严禁平台运营机构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增信服务机构也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变相提高服务费率。

  助贷业内人士透露,与去年9月和11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发布的《通知》进行了多项调整,删除了“分润收费比例不得超过30%”和“担保费率不得高于贷款利率”等条款,为助贷行业带来了喘息之机。

  记者了解到,原先征求意见稿中的第10条要求商业银行通过优化助贷服务付费方式、降低付费标准等手段,合理控制互联网助贷业务成本,有效降低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其中,若银行按贷款实收利息一定比例支付助贷服务费,需在贷款结清后向助贷机构支付,且付费比例控制在30%以内。这一规定曾引发助贷机构对业务模式的担忧。

  经过沟通,目前《通知》已删除相关比例限制条款,允许助贷机构与银行根据市场状况和业务特点自行协商分润比例。

  《通知》第六条还指出,商业银行应全面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单笔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这一条款在助贷业内引发了广泛讨论,关于综合融资成本上限是否不得超过年化24%存在不同解读。

  助贷机构正根据《通知》要求,调整助贷业务合作协议,明确综合成本、担保费率区间等信息,并向个人借款人披露相关信息。同时,《通知》第六条的内容或对“双融担”助贷模式产生影响。

  “双融担”模式涉及年化利率36%的贷款拆分,一份为年化利率24%以内的担保型借款合同,另一份为年化利率12%以内的担保咨询费合同。该模式允许借款人通过两家融资担保公司与一家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实际贷款利率最高可达年化36%。然而,随着《通知》的发布,助贷机构内部认为年化利率36%的业务可能面临法律与政策风险。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