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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4月15日起实施,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明确各方责任,强化制度执行,细化管理要求。

  新华财经北京4月2日电(记者孙广见)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题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这两个《规定》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介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修改背景和主要修改内容,涵盖三大方面:

  一是调整规章适用范围,聚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并另行制定集中用餐单位的相关规定,同时将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也纳入参照范围。

  二是强化制度执行,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制定并结合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天检查,并实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细化管理责任,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定义,明确食品安全总监由管理层担任,并对培训时间、监督抽考方式等作出明确要求。

  孙会川还介绍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背景和内容,特别关注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明确供餐方式及责任划分,强调学校食堂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严格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