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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高版本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主要涉及建立一体化政策框架、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

为稳步推进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更好便利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4月1日发布《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前期试点较为成熟的高版本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将推广至全国。

《通知》明确,支持各地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按照通知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下称“资金池业务”)。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深圳十地的资金池业务,按现有规定办理,不适用通知规定。

从内容上看,《通知》主要涉及三大方面: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资金池政策框架,进一步便利企业资金划转和使用,同时鼓励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操作上,由各地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接受企业备案、变更申请等,降低企业成本。二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对资金池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确保资金流动安全。三是完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统计监测,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近年来持续升级扩围,旨在便利跨国公司集团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自2021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积极探索资金池政策合并方案,推动高、低版本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不断优化政策环境。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