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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旨在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积极作用,支持土地储备工作,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通知明确了发债要求、资金使用主体及专项债券申报审核流程。

自然资源部网站3月11日消息,自然资源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旨在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稳定经济、促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支持运用专项债券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有效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通知明确了发债要求及资金使用主体。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必须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对应的标识码。各地应优先将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中的地块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房地产用地等符合收回收购条件的土地。2024年11月7日之后供应的土地则不被列入存量闲置土地范围。专项债券资金仅限于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在完善专项债券申报审核流程上,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谋划土地储备项目,优先选择成熟度高、操作性强、预期效益显著、风险低的项目,并编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则需做好专项债券的发行管理监督工作,确保土地储备项目的融资收益平衡。

此外,通知还强调,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应严格对应到项目,确保项目融资收益平衡。各地需根据地块区位特点、实施期限、项目收益等因素确定项目范围,并在评估本地区土地市场供需关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专项债券的发行期限。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