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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旨在完善适航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保障,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强化旅客权益保护,加强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督管理。

2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部长刘伟受国务院委托,对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加强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障,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强化旅客权益保护,以及加强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法作为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对于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民用航空法亟待修改完善,包括强化安全保障、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加强旅客权益保护等。

修订草案对现行民用航空法作了全面修改,明确了禁止擅自开启航空器应急舱门、在航空器内寻衅滋事等行为,并加强了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同时,修订草案完善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确保民用航空运营主体具备安全保障能力。

为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修订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培育通用航空市场。此外,修订草案还提出保障低空经济发展对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

在旅客权益保护方面,修订草案专设一节,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公布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并在航班延误或取消时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做好旅客服务工作。同时,加强旅客个人信息保护和投诉受理处理。

此外,修订草案还强化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督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