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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保持高压态势。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此文件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若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且情节严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罚,并将其纳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考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取消其检验资格。

  据《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机动车尾气已成为当前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34%。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第三方机构,尤其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重型货车环保达标监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重型货车若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控制装置,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将导致大量超标车辆上路,直接加剧环境污染。

  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编制《征求意见稿》,旨在依法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保持高压态势。该意见综合考虑了影响程度、危害后果及各地实际工作基础,明确了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文件发布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对于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追溯周期内,经查实存在上述严重情节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罚,并取消其检验资格。(白丽斐)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