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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新规,旨在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规明确了中介机构服务原则、收费标准、监管措施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8号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4年12月23日通过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由总理李强于2025年1月10日正式签署并公布,该《规定》将于2025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此《规定》旨在规范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行为,以期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等相关活动,均需遵循本《规定》。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同时需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并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

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严禁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收费方面,《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应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费安排。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和承销业务时,其收费方式及标准也有明确规定,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也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此外,《规定》还明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违反规定入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为加强监管,《规定》要求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付费安排等信息。同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将中介机构遵守本《规定》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还规定,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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