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解读
AI导读:
国新办举行吹风会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只有行政执法机关等三类主体可实施检查,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等不得独立执法,同时提出了多项措施确保措施落到实处。
1月7日,国新办举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相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及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等人,就《意见》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详细回应。他们强调,只有行政执法机关等三类主体可实施行政检查,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等不得独立执法。
《意见》明确了多项重点表述,包括: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受委托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检查;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主体不得独立实施检查;司法部将开展规范涉企检查专项行动;对于违规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可自动抓取数据,发现多头检查并进行整合匹配,实现执法协同。
胡卫列指出,《意见》的10项措施均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问题。针对社会诟病的运动式检查,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提高检查精准性;针对违规异地行政检查,强调属地管辖原则,严禁违规异地检查。
《意见》还明确规定了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对于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也必须在授权或委托范围内进行检查。同时,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外包中介机构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检查。
为确保《意见》措施落到实处,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压实各方责任、加强信息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等。同时,将加快完成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全程监督、执法协同、快速预警和及时反馈评价等功能。
刘波表示,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将有效解决多头检查等问题,避免部门各自为战、分散执法,减少重复检查,让企业能够专心经营。企业也可通过信息化平台及时投诉举报违规检查,监督机关将及时跟踪和重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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