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意见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AI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10项措施,聚焦企业反映的检查频次高、随意性大等痛点问题,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全面规定,旨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记者7日从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了10项针对性措施。这些措施聚焦企业频繁反映的检查事项繁多、检查频次过高、检查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等痛点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在吹风会上表示,《意见》规定的10项措施均直接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例如,针对企业反映的检查频次过高问题,《意见》要求合理确定检查方式,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手段,减少入企检查次数,对可合并、可联合的检查事项进行整合,并计划在2025年6月底前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费翔红强调,此举旨在通过硬性规定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此外,《意见》还针对检查标准不透明、不一致的问题,要求向社会公布检查标准,协调解决不同部门间检查标准冲突,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
针对社会诟病的运动式检查问题,《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提高检查的精准性,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的检查事项,要求有关部门联合拟订检查计划。同时,针对违规异地行政检查问题,《意见》强调涉企行政检查应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并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2025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
在检查主体方面,《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主体可以检查,哪些主体不能检查,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在检查事项方面,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现有检查事项进行清理,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现象。在检查程序方面,细化了检查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杜绝随意检查。在检查行为方面,明确提出了“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的规范要求。
胡卫列指出,此次出台的《意见》旨在遏制行政检查的突出问题,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然而,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特别是群众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图片链接保留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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