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发布
AI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旨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衍生品业务稳健发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月6日消息,该局近日发布了《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有效防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推动金融机构衍生品业务稳健前行。《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之间及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间开展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涵盖远期、掉期(互换)、期权及其组合等。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指未通过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
《办法》明确指出,若与非金融机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且具有真实风险对冲需求背景,金融机构与其开展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代理集团及成员单位开展的此类交易,同样可豁免上述保证金要求。此外,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政府机构、多边开发银行等特定实体开展的交易,也可享受豁免。
《办法》还规定,金融机构应将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符合集团风险偏好和资本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应在法人层面统一实施保证金计量方法,准确反映交易投资组合的潜在风险暴露和当前风险水平,确保全面覆盖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金融机构可针对不同资产类别交易采用不同初始保证金计量方法,但需对同一净额结算组合中的同类交易采用一致方法。同时,金融机构应避免通过切换保证金计量方法进行监管套利。如确需转换方法,一经转换,应持续使用新方法。
关于保证金合格担保品,《办法》要求应具备高流动性和充分风险缓释作用,包括现金、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等高流动性资产。同时,合格担保品需能在市场压力情景下保值。
《办法》还明确了争议解决机制,要求交易双方事先约定保证金计量方法、合格担保品估值等事项,并记录争议持续时间、交易对手和争议金额。
在跨境交易方面,《办法》提出,金融机构在跨境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中,如满足境外司法管辖区的保证金要求,且该要求与巴塞尔协议保证金要求一致或更为审慎,可选择适用境外司法管辖区的保证金要求。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开展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适用东道国保证金要求。境外机构直接进入境内金融市场开展此类交易,则需按照境内交易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的变动保证金要求将于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初始保证金要求则分阶段实施,根据金融机构及其交易对手非集中清算衍生品平均名义本金规模,自2027年9月1日起逐步实施。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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