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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网下投资者分类配售原则,并优化科创板未盈利企业新股发行配售机制。同时,列出禁止性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人民网北京1月4日电 (记者黄盛)近日,中国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的发行与承销机制。新规定明确,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时,同类投资者应获得相同配售比例,并特别规定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配售比例不得低于其他投资者。

此次修订还详细列出了禁止性行为,包括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诱导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提供不正当手段诱使申购、通过代持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同时,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发行证券时,如存在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未实施,应在方案实施后发行,且主承销商在此期间不得承销。

此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补偿。上交所也同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配合证监会的新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为响应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上交所对《首发承销细则》进行了修订,优化了科创板未盈利企业新股发行配售机制。修订内容包括允许未盈利企业采用约定限售方式,对不同限售比例或限售期的网下发行证券进行分档,并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披露剔除最高报价后的不同限售安排的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此外,新修订还允许特定投资者自主申购不同限售档位的证券,并明确限售比例更高、限售期更长的网下投资者将获得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同时,根据新公司法,若发行人依法不设监事会,则不适用《首发承销细则》中关于监事的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修订是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的重要一步,旨在优化未盈利企业新股发行网下配售及限售安排,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