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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旨在警示中介组织依法依规履职,彰显司法严惩决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本报记者昝秀丽

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揭晓了三项关于依法严惩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犯罪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实际案例向会计、审计、保荐、法律及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传递出明确信号,即必须依法依规、尽职尽责,以彰显全面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并坚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立场。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强调,未来,检察机关将积极响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号召,依托检察职责,携手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持续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以法治力量推动资本市场稳健前行。

此次公布的三个典型案例,分别是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朱某军、刘某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以及吴某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这些案例不仅涵盖了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犯罪的主要类型,还深入剖析了中介组织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常见的违规行为,提炼了关于明知造假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为办案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案例涉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多种犯罪手法,如根据企业预设数据“量身定制”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审计核查“走过场”,协助企业篡改财务数据,甚至指导伪造审计证据等,旨在通过案例警示,引导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坚守“真实反映”的职业底线。

杜学毅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这批案例的特点在于全面展示了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决心,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覆盖了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犯罪的主要类型,对指导高效办案具有针对性;通过案例解析,对规范中介组织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教育意义。

在谈到检察机关如何追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人员时,杜学毅明确表示,检察机关将坚决执行党中央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政策,既严惩主犯,也不放过任何帮凶,确保造假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具体措施包括依法严惩公司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人物的财务造假行为,加大对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犯罪的打击力度,压实其“看门人”责任,同时追究配合造假的上下游企业等第三方的刑事责任。

对于未来检察机关在财务造假犯罪预防和惩治方面的工作方向,杜学毅透露,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保障投资者权益,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惩治财务造假犯罪,同时加大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力度,推动行业治理的完善。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