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涉企行政检查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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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旨在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通过明确检查主体、规范检查行为、加强监督问责等措施,确保涉企行政检查规范有序进行。
财联社1月3日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简称《意见》),旨在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坚决遏制乱检查现象,为企业减轻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意见》明确指出,除依法授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受委托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实施行政检查。同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对本领域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实行动态管理,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此外,《意见》还详细列出了“五个严禁”和“八个不得”,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等问题的发生。
为确保《意见》得到有效执行,《意见》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需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并公布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同时,还需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以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对于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实现监管的,将不再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此外,《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以加强跨区域协作。
在监督与问责方面,《意见》要求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快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平台打通。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将对各类乱检查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责令改正。对于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将进行公开约谈;对于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检查行为,将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
最后,《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需按照中央统筹、省负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大力推进工作落实。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确保必要的检查能够有效开展。同时,要积极总结经验做法,将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文章来源:财联社,图片链接保留未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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