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认缴制完善与债权人权益保障
AI导读:
新公司法实施半年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分析新公司法对认缴制的完善,包括最长五年认缴期及加速到期条款,强调债权人在交易时应正确认识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并鼓励公司行使加速到期请求权以保障债权人权益。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已逾半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指出,新公司法规定的最长五年认缴期及加速到期条款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讨论,成为公司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朱慈蕴介绍,我国资本制度经历了从全面实缴制到部分认缴制,再到全面认缴制的演变。2013年实施的全面认缴制虽鼓励了创新创业,但因无限期认缴导致“只认不缴”现象频发,带来了不诚信的出资行为。因此,2023年公司法修订时,引入了五年认缴期、加速到期等规则,旨在完善资本制度。
朱慈蕴强调,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时,应正确认识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的区别。资本信用主要体现在股东权益上,而资产信用则通过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的经营规模和资产状态。债权人应关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同时分析公司资产负债表,评估潜在风险。
在新公司法中,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备受关注。朱慈蕴指出,公司法的加速到期与破产法不同,是为了公司有效存续而要求股东提前缴资。她鼓励公司行使加速到期请求权,及时发起请求,向全体股东发出同比例加速出资的请求,以统筹安排债务清偿,实现债权人的平等对待。若公司不主张该请求权,债权人可按公司法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
朱慈蕴还提出,对于追回的款项,“归库”制度不利于鼓励债权人积极行权。债权人应在自己未能实现的有效债权范围内进行请求,追回的款项直接归于该债权人。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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