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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葛伟军在“实践中的新公司法”学术研讨会上深入探讨了新公司法对受益股东权利保护的改进及其救济途径,强调新公司法实施的重要性,并呼吁法律与实务界合作完善受益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王敬博)近日,由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及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携手举办的“实践中的新公司法”学术研讨会上,复旦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葛伟军发表了题为《新公司法下受益股东的权利及其救济》的演讲。该演讲深度剖析了新公司法对受益股东权益保护的革新及其救济渠道的拓展。

葛伟军指出,在公司法的框架下,股权利益涉及三类主体: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及股权利益分享者。名义股东作为法律认可的股东,享有表面权益;实际股东则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有权向名义股东或公司主张权利,享有实质性或物权性利益;而股权利益分享者则是通过与名义股东签订合同来获取股份利益。

他进一步将实际股东细分为受益性股东与非受益性股东。受益性股东涵盖股权信托受益人、股权代持中的实际出资人及股权让与担保的担保人。非受益性股东则基于非信义关系,如认购人、股权继承人及股权受让人。

葛伟军着重强调,受益股东的权利包括信托受益权、管理方法调整请求权、救济权及信托事务决定权。尽管受益股东不直接享有股东权利,但能通过特定程序行使对公司财产的权益。他还详细探讨了受益股东权利的救济途径,包括针对名义股东及公司的诉讼,以及在董监高或第三方损害名义股东利益时的直接诉讼或派生诉讼。

葛伟军还分析了受益股东权利救济的复杂性,特别是在名义股东违反信托义务时,受益股东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他全面阐述了在不同情境下,如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及股权信托等,受益股东的权利和救济方式。

葛伟军总结道,新公司法的实施对保护受益股东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他呼吁法律与实务界携手合作,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受益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以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及公司法律制度的健全。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