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合规性与高效性并重
AI导读:
证监会公开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意见,明确豁免披露条件和监管要求。上市公司需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合规管理和信息技术投入,实现合规性与高效性并重。
豁免披露的“合规”路径正在逐渐成形,然而,上市公司要实现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仍需持续强化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2月27日,证监会正式公开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的意见。《规定》明确指出,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依法享有豁免披露的权利,且允许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的方式披露,若存在泄密风险,则可完全豁免。同时,为防范“滥用豁免”,《规定》设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和约束要求。
豁免披露作为信息披露制度中的特殊规定,上市公司仍需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的基本职责。因此,加强对豁免披露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显得尤为重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流程,并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上市公司需定期向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便于监管机构掌握豁免披露的实际情况,并对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及社会公众沟通的桥梁,提升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上市公司至关重要。在适应法规调整、严格履行披露义务的同时,上市公司还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努力:一是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通过业绩说明会等沟通渠道,积极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加与投资者的互动,确保信息披露内容更加贴近市场需求;二是强化内部培训和合规管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内部人员充分理解并准确执行披露要求,避免不合规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引入智能化披露工具和数据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准确性,减轻人工操作压力,降低监管风险。
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是上市公司的基本底线,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则是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保障公司商业秘密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特别是在豁免披露制度下,上市公司更应自觉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滥用豁免规定造成监管漏洞。
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既是监管部门适应市场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上市公司提升自身治理水平的重要契机。上市公司只有将合规性与高效性相结合,不断优化披露机制,才能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实现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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