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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旨在规范券商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防范绕标套现、融券违规减持等风险,提升市场效率。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文件,该文件旨在指导各券商规范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自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以来,其在提高市场流动性、提升定价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及客户类型的多元化,券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能力亟待提升。

该文件之所以备受瞩目,是因为融资融券业务在提升市场效率的同时,也伴随着绕标套现、融券违规减持等风险。《示范实践》围绕这些风险点,提出了详细的防范措施。其中,券商需遵循公平、风险可控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并按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

文件共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关联人识别与穿透核查、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客户融券及证券出借交易管理。其中,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备受关注。《示范实践》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全面防范和处理客户利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绕标套现”的行为。

在前端控制方面,券商需通过制度规范、合同约定和员工管理明确客户交易范围,禁止为意图绕标套现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风险监控阶段,券商需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担保品提取审批,挖掘绕标套现线索,并组织排查、专项监测高风险客户。事后管控环节,券商将加强展期管理,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提高预警线和平仓线标准,对拒不配合的客户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

此外,《示范实践》还强调券商应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有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需设立严格的准入机制,梳理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式,并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避免出借、借入方合谋不当套利。券商需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不得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如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等。

对于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的,券商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偿还相关融券合约、调整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等措施。《示范实践》要求券商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不为上市公司股东与融券投资者之间直接预约券源提供便利。对大额、集中的证券出借与融券行为,券商需加强主动管理,防范股东与融券投资者合谋进行变相减持或不当套利。

同时,券商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进行管控。一旦客户在信用账户内的交易被认定为异常交易,券商将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信用等级重检、授信额度调整、限制合约开仓等风控措施。券商还需跟踪客户信用状况变化,及时核实投资者诚信状况、交易历史等相关情况,动态管理黑名单。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