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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旨在规范券商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和违规行为,提升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


2024年末,中证协正式发布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文件,该文件旨在指导券商规范两融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自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以来,其在提升市场流动性和定价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与客户类型的多元化,中证协制定了这一示范实践,以提升券商的管理能力。

该文件之所以备受瞩目,是因为融资融券业务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特别是绕标套现等违规行为,一直是两融业务的“禁区”。在《示范实践》中,中证协明确要求券商做好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及事后管控,以全面防范和处理客户利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绕标套现的行为。

在员工管理方面,券商需对分支机构及员工进行合规展业宣导,禁止为客户提供绕标套现便利或诱导交易,并在讲解业务规则、揭示风险时强调不得开展绕标套现交易。此外,券商还需建立完备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监控、异常交易报告、风险预警、合规审查等,以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违规行为。

《示范实践》的核心思想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券商应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防范利益输送;二是券商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三是券商应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持续监督,维护市场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示范实践》中的操作方式、流程均为基于行业优秀实践而形成的指导性建议,非强制性要求。券商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操作方法,也可采用未提及的方法或工作机制。

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方面,《示范实践》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进行全面防范。前端控制要求券商明确客户交易范围,并在合同中规定客户应在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风险监控阶段要求券商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担保品提取审批,并结合异常交易管理挖掘绕标套现的客户线索。事后管控环节则要求券商加强展期管理,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以缩短展期时长,并采取包括人工控制展期、强行平仓等措施进行清理。

此外,《示范实践》还强调券商应加强投资者融券及证券出借行为管理,严格防范违规减持与不当套利等行为。对于有大额融券需求的客户,券商应设立更为严格的准入机制,并从事前控制、事中监控、持续管理三个阶段梳理客户融券交易管理方式。券商还需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不得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的,券商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偿还相关融券合约、调整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调整客户融券交易资格、拒绝合约展期等措施。同时,券商需要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不为上市公司股东与融券投资者之间直接预约券源提供任何便利。

券商还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以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对于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券商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信用等级重检、授信额度调整、限制合约开仓、提高开仓保证金比例、限制合约展期、强制平仓等风控措施,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