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过渡期安排详解
AI导读:
证监会发布新《公司法》及《实施规定》配套制度规则的过渡期安排,涉及申请首发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及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调整要求。
自今年7月1日起,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正式施行。为确保新法规的贯彻落实,证监会于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的相关过渡期安排。
对于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若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需制定监督机构调整计划,确保上市前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企业上市前完成调整后,审计委员会应承接监事会职权,并按规定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重新出具书面意见。中介机构需核查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及履职情况,并对调整完成情况、内控规范性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申请企业应更新招股说明书,调整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方面,需在2026年1月1日前,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调整前,监事会或监事应继续遵守原有制度规则。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申请再融资或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根据调整完成情况执行相应规则,中介机构需按规则核查并发表意见。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方面,若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监事,应在2026年1月1日前明确选择内部监督机构。选择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应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证券公司经营两种以上业务的,应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并在2026年1月1日前行使监事会职权。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若属于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还需遵守相应内部监督机构设置要求。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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