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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进行了修订,涉及支持并购行为调整、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风险及与上位法规定保持衔接等内容,旨在促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12月27日,中证协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进行了重要修订,旨在进一步推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的规范化与健康发展。

本次修订涉及《指引》正文的一条内容以及附录负面清单的五条内容,并删除了一条原有条款。经过深入分析,此次修订中的三大核心内容尤为引人关注。

其中,针对支持并购行为的调整备受瞩目。为解决风险企业合并过程中债券发行难的问题,修订特别增设了相关条款。简而言之,若一家公司为了化解重大风险而去收购一家存在问题的小型公司,那么这家小型公司的问题将不会影响大公司发行债券融资。这一调整不仅有助于大公司更顺畅地筹集资金以应对挑战,还有助于维护债券市场的稳定性。

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风险“特事特办”

首先,基于债券市场发展和业务风险变化的新情况,结合监管政策导向,本次修订提升了负面清单管理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旨在通过前瞻性引导和预防性规范,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作用。

具体而言,正文第六条增加了相关除外条款,特别指出:“为防范处置重大风险的需要,发行人对风险企业进行并购重组使其成为子公司,且相关子公司负面情形发生在并购重组实施完毕以前的除外”。这一特设条款旨在支持企业并购重组行为,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风险。通过此条款,即使子公司存在负面情况,也不会影响发行人的债券融资能力。

此外,本次修订还删除了“最近12个月”或“最近6个月”的时间限制,对《指引》附录负面清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修订后的条款明确指出,只要涉及整改且尚未完成的情形,均属于负面清单范畴。这一调整旨在进一步强化公司债券发行监管,提升负面清单管理的有效性和精准度。

房地产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负面清单情形列举中,本次修订删除了“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相关表述。这一调整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部署,以适应房地产市场面临的新形势和实际情况。

与上位法规定保持衔接

除了上述内容外,本次修订还结合公司债券领域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例如,删除了《指引》附录负面清单中关于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表述。这一调整主要是为了与上位法规定保持衔接,并与公募债券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同时,本次修订还增加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条款。这些条款的修订旨在与后续相关规定自动衔接,以适应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要求。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