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金融机构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旨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质效,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后,金融监管总局迅速响应,发布了《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旨在推动金融机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质效。

根据《通知》,金融机构可依照公司章程,在董事会中设立由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替代监事会职能。这一变革引发了市场广泛讨论,焦点集中在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区别,以及该修订能否确保金融机构治理架构的独立性和监督的有效性。

新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灵活选择权,可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且不设监事会或监事。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通知》及征求意见稿均与公司法保持一致,明确金融机构可自主选择保留监事会或改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此举旨在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灵活性。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卜祥瑞指出,监管部门未采取一刀切方式,赋予金融机构自主选择权是合适的。对于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的机构,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转任独立董事,但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存在明显区别。审计委员会属于内部审计范畴,设在董事会下,向董事会负责,主要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而监事会则代表股东对董事会、董事和总经理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卜祥瑞认为,相较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更具公允性、专业性和客观性。

然而,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此持不同观点,认为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存在角色冲突,自己监督自己难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他建议,可根据资产规模分类实施,小型微型银行保险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中型机构设立简单监事会,大型机构则继续保留监事会。

随着多家国有大行监事长职位空缺,市场已预期到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到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的问题,强调需加强和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未来,如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发挥独立、有效的监督制衡作用,将是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

(图片链接保留,未在此处展示)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