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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鼓励支持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专项债券的使用范围,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意见明确,将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具体列出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包括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党校、培训中心等)、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如巨型雕塑、过度化的景观提升等)、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以外的房地产开发及主题公园、仿古城等商业设施和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等禁止类项目清单。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则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

同时,意见还强调了专项债券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养老金及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债务利息等。但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和支持城市政府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有需求的地区也可用于新增土地储备;此外,还支持城市政府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鼓励安排专项债券支持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但仅限于基础设施建设,禁止投向一般竞争性产业领域。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