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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通知,推动金融机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可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效率。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促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与治理质效的飞跃,金融监管总局正式于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即开始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指出,金融机构(涵盖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在董事会内设立由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此委员会将行使《公司法》及监管制度所赋予的监事会职权,从而可能不再单独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这一变革标志着传统的银行董监高“三长”结构将迎来进一步优化。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上述调整与《公司法》保持高度一致,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保留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或由审计委员会接棒监事会职责。这一灵活性有助于金融机构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灵活性和效率。

针对拟取消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接手的机构,原外部监事转任独立董事的问题,该负责人进一步阐释,《通知》实施后,若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原外部监事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可按独立董事的选任流程转任。然而,原外部监事及转任独立董事的总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未来,金融监管总局将积极指导金融机构稳妥有序地落实相关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更坚实的内部治理体系,为金融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