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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规范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的投资行为,提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迎来重要规范性文件。12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简称《应用指引(4—6号)》),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详细规定了从项目筛选到投后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并强化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和投后管理要点。

该《应用指引(4—6号)》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提升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继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体系,确保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此次发布的《应用指引(4—6号)》包括三份具体文件,分别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中,《应用指引(4号)》要求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时,需关注多种风险,并禁止将股权投资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为关联方提供融资。同时,保险公司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服务,并建立相应的选聘制度和流程。

在投后管理方面,《应用指引(4号)》明确保险公司需设立专门的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对每个投资项目进行专人管理,并定期编制股权投资后续管理报告。对于不动产投资,《应用指引(5号)》要求保险公司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关联交易控制机制,防止利益输送。

此外,《应用指引(6号)》对金融产品投资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合理设置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等。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保险机构建立更加完善的资金运用标准和体系。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表示,此次《应用指引(4—6号)》的发布背景主要源于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带来的风险、监管政策收紧以及行业稳健发展的需求。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日益庞大,其运用效率和风险防控成为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

业内人士指出,发布《应用指引(4—6号)》旨在通过规范保险资金在非标准化资产领域的投资行为,提升保险机构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员王鹏表示,保险机构做好相关资金运用,有助于拓宽投资渠道、提高收益潜力、分散风险并实现资产多元化配置。

整体而言,发布《应用指引(4—6号)》不仅是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更是对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推动。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可以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保险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图片已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