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围绕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投资端改革及监管机制等方面推出一揽子举措。在再融资改革中,拟推出储架发行制度。笔者认为,创业板实施储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围绕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投资端改革及监管机制等方面推出一揽子举措。在再融资改革中,拟推出储架发行制度。笔者认为,创业板实施储架发行制度,需要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上市公司再融资储架发行虽然至今尚无实际案例,但资本市场对该制度其实并不陌生。早在2013年,证监会就曾表示将研究上市公司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2025年10月,证监会又宣布将择机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以支持并购重组。

  在注册制尚未实施之前,证监会研究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其流程为“一次审批、多次发行”。即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获准后,可以根据融资需求分多次实施。而在注册制全面铺开后,储架发行变为“一次注册、多次发行”。

  创业板企业往往具有研发周期长、对资金募集灵活性要求较高等特点。传统的再融资方式,如配股、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发行可转债等,通常都是一次注册、一次发行。如果募集资金规模较大,而创业板企业在短期内又无法全部投入使用,就有可能导致部分募集资金被闲置,或存放于银行“沉睡”,甚至被用于投资理财。无论出现哪种情形,都会造成市场宝贵资源的浪费,也可能导致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被扭曲。

  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既能满足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也能最大限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更重要的是,部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由于金额较大,往往会对市场资金面形成一定压力。而储架发行制度将一次发行拆分为多次发行,无疑可以将对市场资金面的冲击降至最低。这也是该制度的一大特点。

  此外,相较于上市公司多次提交再融资申请,储架发行制度也有助于避免其将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再融资过程中。“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既能简化上市公司反复启动再融资的繁琐流程及由此带来的资源浪费,也能更好地满足其融资需求。

  尽管如此,在创业板实施储架发行制度,仍需关注多个方面的问题。

  个人以为,首先,对于启动储架发行的创业板公司,需要设置一定门槛。上市公司再融资须设置门槛,储架发行亦然。一是储架发行应有一定的间隔期。一家上市公司持续再融资,显然是不被市场接受的。二是须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不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条件的,当然也应禁止其进行储架发行。

  其次,应防止储架发行变成上市公司的变相圈钱。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其发行定价可遵循不同规定,比如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等。不同日期对应不同发行价格。如果某些上市公司的储架发行定价,总是选择其中三个定价日期中的最高价,显然值得商榷。如此储架发行,无异于变相圈钱。

  另一方面,虽然是储架发行,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也需把握“度”的问题。即使是创业板公司,再融资时也不能“狮子大开口”。单一公司的“狮子大开口”对市场影响或许有限,但如果众多上市公司均如此,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其三,对于储架发行,违规行为的事后追责不能含糊。储架发行是为了满足上市公司融资需求而推出的一项制度安排,但绝不能异化为上市公司圈钱的工具。而且,从以往案例看,上市公司在再融资过程中出现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并不罕见,例如欺诈发行等。对于储架发行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必须严惩不贷。

  当然,储架发行作为在科创板与创业板实施的一项制度创新,在顺利推进的初期阶段,对其进行必要的制度护航也是不可或缺的。总之,作为A股市场的一项制度创新,如何让储架发行在资本市场中发挥最大效用,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