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为独立储能定新规,投运前不得变更投资主体
AI导读:
封关运作后的海南自贸港,开始对正在兴起的独立储能制定新规。
4月16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公告,就《关于推动我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
封关运作后的海南自贸港,开始对正在兴起的独立储能制定新规。
4月16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公告,就《关于推动我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将动态清单管理与容量电价补偿直接挂钩,并对项目股权变更、配建储能转型等关键环节设下严格约束,旨在规范行业秩序、防范投机套利。
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以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储能技术,是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支撑技术。近年来,中国新型储能装机呈现爆发式增长。截至2025年12月底,全国新型储能累计装机规模达到144.7 GW,同比增加85%,历史首次突破100 GW,是“十三五”时期末的45倍。
但在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痛点:项目收益模式单一、依赖电量套利导致盈利不稳定的问题;部分市场主体为抢占资源、获取政策补贴,盲目备案储能项目,却长期不开工,甚至恶意倒卖项目“路条”,形成大量“僵尸项目”,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
在此背景下,国家政策为地方发展提供了指引。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制度层面明确新型储能的容量价值,以“同工同酬”为核心原则,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正式纳入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与此同时,多个省份陆续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严禁倒卖项目“路条”,以此推动独立新型储能行业实现良性发展。
海南此次发布《意见稿》,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了细致规范。在适用范围上,明确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未配套新能源项目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但转型项目不纳入后续容量电价补偿。
在年度接入容量规划方面,海南省发改委联合电网公司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统一公布年度可开放接入容量,并同步公布电网接入意见失效的项目名单,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信息指引。
项目及其推荐环节由市县进行备案。市县政府需在年度容量范围内,综合考量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尤其强调具备构网支撑能力)、建设条件以及业主投资运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从已备案项目中筛选并形成推荐方案,上报至省发改委和电网公司。电网公司则依据市县推荐方案受理并网申请,并依法依规出具接入意见。
根据《意见稿》,为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已并网投运或已备案并取得有效接入意见的项目将被纳入动态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项目将无法享受后续容量电价补偿。
《意见稿》还着重健全了项目退出机制。对于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且未作出说明的项目,其备案信息及证明文件将自动失效,避免资源闲置和浪费。同时,加强建设时限管理,1年内未实质开工且未入库纳统的项目,原市县推荐资格将被作废,其电网接入意见也将自动失效,督促项目尽快落地建设。此外,在并网投运前,项目不得改变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投资主体,确保项目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作为岛屿型电网,海南电网结构相对独立、调峰能力有限,且封关运作后的海南自贸港,对供电可靠性与稳定性要求进一步提高。独立新型储能是平抑新能源波动、保障尖峰供电的关键设施。此次《意见稿》通过严格筛选与监管,能够确保并网储能技术达标、调度可控、性能可靠,从源头保障电网运行安全,为自贸港建设提供坚实的电力保障支撑。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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