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新华财经上海4月15日电(记者郭慕清)国资基金如何跳出“短周期考核、重合规轻创新”的困境,真正成为支持科创、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耐心资本”?
  上海市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

  新华财经上海4月15日电(记者郭慕清)国资基金如何跳出“短周期考核、重合规轻创新”的困境,真正成为支持科创、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耐心资本”?

  上海市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规创〔2026〕91号,下文简称“上海国资基金16条”),从强导向、提能力、优机制三大维度推出16条举措,全面优化国资基金监管、提升募投管退全链条能力、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新华财经记者专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胡波,对这一国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上海方案”进行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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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胡波

  新华财经:您对此次上海出台的“上海国资基金16条”有什么总体评价?

  胡波:首先是,尊重专业、尊重市场、尊重规则,全面筑牢上海市国资基金的系统基座。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国资基金已经成为基金市场的主力军。围绕国资基金的结构布局、业务体系、管理架构、决策机制、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问题,各地国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上海国资基金16条”在上海市国资基金既往制度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从优化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加强基金管理人能力建设、完善基金管理机制等方面,进一步筑牢了上海市国资基金的系统基座,将为上海市国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支撑。

  其次是,全面回应市场热点痛点问题。“上海国资基金16条”对当前国资基金市场反应强烈的提高决策效率、简化资产评估程序、促进基金退出、优化激励约束和考核评价体系等问题,在尊重基金行业规律的基础上给予了全面回应,相信市场会给出积极响应。

  还有就是,引领国资基金发展方向。近年来,上海市国资委在支持国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建设。2020年5月,上海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率先对国资基金业务发展发布专门规范文件。2022年6月,上海市国资委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获取评估必需工作资料、无法有效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允许采用估值报告。2024年8月,上海市国资委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的发起与设立、基金募投管退过程管理、监管企业基金管理制度建设、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监督检查与尽职免责等内容提出了全面要求。2024年12月,上海市国资委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在全国国资监管系统率先出台了国资基金尽职免责管理制度,对国资基金尽职免责的条件和情形、决策流程、结果运用等进行了规范。结合本次发布的“上海国资基金16条”,可以看出,上海市国资委在理解和尊重基金行业规律、依法支持国有企业充分发挥专业能力等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相信将对全国范围内国资基金业务科学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的引领示范作用。

  新华财经:在你看来,“上海国资基金16条”主要有哪些具体亮点?

  胡波:一是,简化国资基金设立决策程序。在国资基金设立决策程序方面,很多地方存在国资基金设立决策程序冗长、效率低下的问题。“上海国资基金16条”要求监管企业明确各层级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的决策权限,科学授权放权。同时,对监管企业仅担任基金管理人但不对基金出资的,市国资委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监管企业在主业范围内发起设立单一标的专项基金,可适度放宽认缴出资比例要求,支持监管企业适当简化内部设立程序。

  二是,优化国资基金资产评估要求。在基金募集期内,由于基金新增募集或原有投资者增加认缴出资,会导致原有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发生非同比例增减;在基金投资期内,由于个别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会导致其他出资人出资份额比例被动变化。这两种情形在基金行业较为常见,对国资基金出资人的权益基本上不会产生实质影响,但在很多地方,仍需履行资产评估和复杂的内外部决策审批等程序,客观上既无必要,也会影响基金运作效率。“上海国资基金16条”明确,对前一种情形,可按照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确定价格;对后一种情形,只要不涉及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分配,即可直接按协议约定办理手续。

  三是,科学解决国企委派人员表决效率问题。国资基金行业有一个长期存在的痛点问题,那就是受国有企业委派承担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咨询委员会委员、观察员等职责的国有企业员工,在相关议事决策程序中,应该投“机构票”还是“个人票”?目前,绝大多数国资基金都选择了“机构票”,即受委派员工应将相关审议决策事项向国有企业汇报,经国有企业内部程序审议决策后,再在基金相关决策环节进行投票表决。这种安排,很大程度上是基于风险和责任的考虑,但在有的时候,影响了相关员工专业能力的发挥,影响了基金决策效率的提升。针对这一问题,“上海国资基金16条”建立了“专业化要求+授权独立表决”的解决方案。监管企业应提名具备履职能力、有助于提升投资决策水平的人员,并支持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发表投资决策意见。

  四是,鼓励国资基金发挥领投定价作用。近年来,由于担心无法充分有效证明投资定价公允性带来的追责压力,市场上出现了明显的国资基金“跟投而不领投”的现象,很多项目找不到合适的领投方。“上海国资基金16条”在指导监管企业采取科学估值定价方法的基础上,明确鼓励监管企业在早期科创投资领域发挥领投定价作用。

  五是,开门做基金,开放聚资源。近些年来,国资基金行业出现了一种“体系内循环”的现象。一些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把国资基金分为“管理基金”和“参与基金”,要求国有企业主要向国有企业实控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出资,对于国有企业出资到“体系外”的基金则通过严格的事前备案程序进行各种限制。这种做法对于控制基金风险或许确实有一些积极作用,但同时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利用外部优质资源的能力,也不符合国家建立开放、统一的全国大市场的政策方向。“上海国资基金16条”对此进行了一些探索,明确监管企业可招引优秀基金管理人,允许监管企业对优秀基金管理人差异化设定国资出资比例、门槛收益率等条件,并进一步允许在匹配投资进度管控措施前提下,按认缴规模支付管理费。

  六是,综合施策化解基金“退出难”。针对当前国资基金“退出难”现象,“上海国资基金16条”打出了一套组合拳。一是鼓励监管企业加大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组建力度;二是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完善基金份额估值系统,定期发布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数据,提升价格发现、合规保障、交易撮合与生态共建等功能;三是鼓励退出转让市场化定价,监管企业转让基金份额、公司制基金转让已投企业股权时,可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进行市场化定价。

  最后还有,“上海国资基金16条”鼓励和优化员工跟投,可以有效促进实现责权利统一。在一些地方对员工跟投是否构成“利用国有平台资源便利员工个人获利”仍有争论的情况下,“上海国资基金16条”对员工跟投释放了积极和肯定的信号,明确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和财务投资基金实施跟投机制,并支持基金管理团队通过持有员工跟投平台(SLP)份额或基金普通合伙人(GP)份额获得跟投收益和超额收益分成。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