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放贷收息型受贿、房产交易型受贿、投资收益型受贿、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应5种新型、隐性受贿犯罪。
  最高检职务犯罪检察厅负责人

  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放贷收息型受贿、房产交易型受贿、投资收益型受贿、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应5种新型、隐性受贿犯罪。

  最高检职务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这5种类型均是近年来多发、社会关注度较高且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受贿犯罪类型。此类犯罪呈现出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财物内容预期化等显著特征,与传统职务犯罪区别明显,对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具有重要示范指引作用,也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等提供办案指导。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当前查办腐败犯罪的重点、难点。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例如,案例“王某某受贿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交易差价作为谋利回报,且所获差价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案例“黄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明知请托人为感谢其谋利行为而以借款付息方式输送好处,且请托人向其借款利率明显高于向其他人正常借款利率,仍向请托人出借钱款并收取高息,高息部分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超出请托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最高者的利率差所对应的利息数额认定。

  在“蔡某某受贿、洗钱案”中,厦门某建设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蔡某某,仅支付少量定金“锁定”房产,目的是待房价上涨再出售获利。蔡某某利用担任某建设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拆借、款项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6284万余元,其中523万余元案发前尚未实际取得;蔡某某另有洗钱犯罪事实。蔡某某一审获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蔡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表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获取请托人输送的房产增值收益为目的,采用支付少量定金的方式“锁定”请托人开发的房产,不签订合同、不支付购房款,待房价上涨后授意请托人出售房产,增值收益归己所有,且所获收益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收受股票、股权预期收益受贿行为的受贿数额认定规则问题予以明确。在此批指导性案例中,“孙某某受贿案”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紧密衔接,以案例形式对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范围、条件及数额认定等予以明确,对统一司法尺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孙某某受贿案”中,最高检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获取股票上市后的增值收益,与请托人达成行受贿合意后,在上市前股改阶段受让请托人提供的公司原始股且约定不承担资金风险,在公司上市后出售股票获利,所获收益与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最高检职务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穿透腐败犯罪“新型”“隐性”表象,依法准确把握腐败行为“权钱交易”本质,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