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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证监局对大同证券发出警示函,指出其在公司债券“H23欣捷1”的受托管理期间未能有效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宁波证监局在2026年3月25日发布的公告,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经查,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担任公司债券“H23欣捷1”的受托管理人期间,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的相关债务逾期事项保持必要关注,且在2025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未披露相关债务逾期事项,未能有效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