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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以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的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案件宣判,三被告人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首例以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的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案件近日宣判。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被告人李某、蒋某及葛某,在缺乏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以1:1至1:15的杠杆比例为客户提供场外配资,涉案金额高达7.4亿余元,非法获益超过千万元。

据通报,自2015年至2022年,李某、蒋某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利用葛某等业务员招揽客户,收取保证金后,通过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利用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产品(即“FOF基金”)等方式,将场外配资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赚取息差。直至案发,三人共为客户提供场外配资7.4亿余元,赚取息差1100余万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李某被判有期徒刑6年,罚金600万元;蒋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550万元;葛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金100万元。

FOF基金作为投资其他投资基金的金融工具,本应依法设立并承担市场风险,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贷。然而,本案中,李某、蒋某等人却以私募“FOF基金”为名,行场外配资之实,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此外,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指出,该案中被告人采取的风控措施符合证券融资业务的特征,但由于相关配资具有杠杆资金特征,客户的融资交易脱离了证券融资交易的监管,对证券市场交易安全具有危害性。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月30日,监管已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对配资、通道业务等进行了细化规范。尽管此次通报的案例未必明确涉案私募公司,但关于私募非法配资的调查已在上半年展开,涉及多家私募。私募配资行为隐蔽,不易被监管察觉,但私下“抽屉协议”配资的行为不仅存在较高风险,也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