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本文讨论了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以及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在人工智能领域应统筹兼顾、利益平衡的原则,并举例说明了相关案件的裁判考量因素。同时,文章还提到了数据纠纷民事案件的增长和司法保护的重要性。

  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以及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何界定的问题,不仅在法律界颇具争议,也关乎人工智能产业未来发展。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解读2026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表示,在人工智能领域,人民法院必须统筹兼顾、利益平衡。如在“奥特曼”案中,法院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的特点,尝试提出了认定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综合考量的各种因素,强调应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控制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程度,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只有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留出了发展空间。

  此外,数据纠纷民事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一方面,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涉数据权属、交易等纠纷案件908件,同比增长25.6%。通过高质量的司法保护,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积极完善数据权益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规则。目前,正在研究起草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意见,统一裁判尺度,助推数据资源有序流通。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