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等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举对企业来说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但也可能导致财政收入减少。专家表示,未来或有抵扣可能性。

  记者辛圆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明确,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也意味着与此前一样,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依然不能抵税。

  不过,和此前官方披露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等不得抵税的表述中,多了一个“暂”字。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对界面新闻表示,之前征求意见稿用词是“不得”,现在正式公布实施条例在是“暂不得”,尽管从法规原意上讲,目前贷款利息等仍不得扣除,但也不排除未来可能有抵扣的可能性,“暂不得”也可以说是一个积极信号。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这也为后续的改革措施预留了政策空间。”他说。

  王桦宇在采访中表示,购进贷款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对企业而言,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资金配置的效率,进而更多激发企业活力。对政府来说,利于优化税制结构、促进税收公平,但也会导致财政收入的一定程度地减少,不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为市场主体的“减税”效果。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