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对旨在高效化解纠纷、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特殊执法程序进行全面优化与细化。此次修订通过开出明确的“负面清单”、标定承诺金计算底线等硬招,提升制度的严肃性、可操作性与威慑力。

  日前,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这项旨在高效化解纠纷、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特殊执法程序进行了全面优化与细化。

  此次修订通过开出明确的“负面清单”、标定承诺金计算底线、严惩不诚信行为等硬招,旨在提升制度的严肃性、可操作性与威慑力,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行政执法向更加精细化、规范化迈出坚实一步。

  系统优化!“承诺制”操作手册全面升级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指涉嫌违法违规的当事人承诺纠正行为、赔付投资者损失并经证监会认可的行为,履行承诺后,证监会对其进行的立案调查存在终止可能。它兼顾执法效率与投资者救济,有助于更好维护投资者利益。

  自2015年试点、2022年全面建立制度体系以来,该制度已在实践中初显成效。以紫晶存储、泽达易盛两案的中介机构适用为例,制度在高效落实投资者赔偿、实现案件快速了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一些适用条件、程序细节上的问题亟待明确。例如,何种情形下不应受理承诺申请?承诺金数额如何合理确定?如何防止当事人滥用程序拖延调查?此次《决定》正是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的系统性“打补丁”和“明规则”。

  修订遵循明确的法治化与问题导向思路。一方面,严格依据上位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执行的条款;另一方面,充分吸纳了近年的执法经验,旨在确保制度运行的严肃性与一致性。

  五大情形明确负面清单,承诺金底线清晰锚定

  此次修订以规章形式,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负面清单”。《决定》明确规定,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申请,证监会将不予受理:

  一是当事人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如果拒绝、阻碍证监会依法调查,将丧失适用当事人承诺的机会,这体现了对执法权威的维护。

  二是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的能力。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的能力,意味着投资者损失赔偿等承诺可能落空,制度不予支持。

  三是当事人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的当事人,其信用已受质疑,适用承诺制度的资格受到限制。

  四是当事人曾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自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为防止制度被滥用,曾适用过该制度的当事人,自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的,不得再次申请。

  五是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其他情形。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的其他情形,赋予了监管必要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应对复杂情况。

  这五项“负面清单”的设立...